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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勞小字第63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小字第63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圓方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勞小字第63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