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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勞簡字第59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簡字第59號

上訴人
台中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勞簡字第59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