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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救字第4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救字第40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
2號4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廖克明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訴請廖克明給付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經本院以95年度北簡字第24376號受理在案,並以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與廖克明間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業於95年8月28日具狀撤回訴訟,是其聲請訴訟救助,已無實益,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吳青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盈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救字第40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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