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救字第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救字第68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立榮國際徵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