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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救字第6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救字第68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立榮國際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救字第68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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