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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23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蔡虔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234號

原告
訊強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三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蔡虔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234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