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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劉又菁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翰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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