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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136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楊力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136號

原告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鼎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 迪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仟捌佰貳拾伍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陸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楊力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方式:
一、請求遷讓房屋部分: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90,444元x12
  月÷10%=34,853,28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
  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二、請求返還停車位部分:每月租金3,500元x12月x10=2,100,00
  0元(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
三、請求積欠租金部分:1,303,856元
四、以上合計為38,257,136元(34,853,280元+2,100,000元+
  1,303,856元=38,257,136元)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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