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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350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350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履行協議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臺北市○○區○○段一小段789-1、789-2、801及803號土地交易現值之46%,並連同標的金額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伍萬柒仟伍佰叁拾柒元部分,一併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移轉土地所有權及返還款項之協議,惟均未繳納聲請費,亦未陳明請求相對人履行移轉土地所有權協議之價額及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就其請求履行移轉土地所有權協議部分核定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賴劍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350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