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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保險小字第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保險小字第7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勞工保險條例請求被告給付勞工保險費用,有起訴狀在卷,是本件應屬公法事件,依前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至原告聲請本院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惟民事訴訟法並無相關規定,本院自無從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保險小字第7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