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保險小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保險小字第7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勞工保險條例請求被告給付勞工保險費用,有起訴狀在卷,是本件應屬公法事件,依前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至原告聲請本院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惟民事訴訟法並無相關規定,本院自無從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