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法官劉又菁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翰緯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