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3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350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履行協議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臺北市○○區○○段一小段789-1、789-2、801及803號土地交易現值之46%,並連同標的金額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伍萬柒仟伍佰叁拾柒元部分,一併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移轉土地所有權及返還款項之協議,惟均未繳納聲請費,亦未陳明請求相對人履行移轉土地所有權協議之價額及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就其請求履行移轉土地所有權協議部分核定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