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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聲字第26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聲字第263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若該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而經駁回,即無酌量情形命停止執行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本院98年度北簡字第3705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由,聲請停止本院98年度司票字第2275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查,聲請人所提起之上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業因顯無理由而經本院判決駁回,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顯不能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聲字第263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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