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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湯千慧

原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亞太醫聯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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