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重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宏達 住臺北市○○區○○○路00號4樓之2
- 送達代收人
- 蘇家宏 住臺北市○○區○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
○○路0段000號9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萬元,應徵裁判費叁拾肆萬捌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