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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重訴字第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沈佳宜

上訴人
即原告
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宏達 住臺北市○○區○○○路00號4樓之2
送達代收人
蘇家宏 住臺北市○○區○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

          ○○路0段000號9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萬元,應徵裁判費叁拾肆萬捌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重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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