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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102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102號

原告
己○○
原告
丁○○
原告
甲○○
原告
庚○○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文山律師
複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102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