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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1947號

返還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1947號

原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惟原告起訴狀有下開事項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6,4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然原告迄今未繳納,尚需補繳4,080 元。

㈡、依原告起訴狀所示,其係代墊被繼承人徐道夫慈恩園塔位一席用以安奉徐道夫靈骨位及管理費,請求徐道夫之繼承人即被告甲○○返還墊款,然原告既認該部分債務為徐道夫之繼承人負擔,自應提出被繼承人徐道夫之繼承系統表(亦即列名被繼承人徐道夫之應繼承人為何?並予請求),另予敘明。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送被告,回證送本院。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1947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墊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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