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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71號

給付月租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71號

原告
合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大台北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月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國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71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月租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