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71號
- 原告
- 合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大台北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月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合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乙○○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法定代理人應承受其訴訟,並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告合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龔代煌,嗣於民國99年7 月12日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乙○○,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足稽,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命乙○○承受,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