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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548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北簡字第15487號

原告
台灣日立綜合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群聯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丁○○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簡字第15487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新台幣叁拾萬捌仟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契約書第10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群聯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1月4日與原告簽訂買賣契約書,向原告購買日立牌空調產品一批,約定買賣價金為新台幣(下同)440,000元,並邀被告群聯空調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丁○○為連帶保證人,詎原告依約於同年月6日交貨後,被告除簽約時給付其中30%之貨款共計132,000元,其餘貨款未依約於原告交貨時給付,尚積欠308,000 元尚未清償云云,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上開貨款未給付之事不爭執,但因被告曾與原告台中地區葉經理討論延後付款事宜,並原訂於99年7月30日要匯款給原告,但因原告已提起本件訴訟及聲請假執行扣押被告存款,致被告無法付款等語置辯,故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買賣契約書、統一發票、送貨簽收單為證,且為被告不爭執,堪認屬實。至被告雖辯以系爭未付貨款業經被告同意延後付款始遲延未給付等情,為被告所否認,而被告就原告有同意延後貨款清償期一事,均未舉證已明,難認可採,又因被告遲延未給付貨款,原告乃依法提出假扣押之強制執行,此屬原告為保障其債權而依法行使之權利,被告因之抗辯不給付難認有據。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高宥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5487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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