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24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2462號
- 原告
-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束學
- 訴訟代理人
- 許惠月律師
- 複代理人
- 侯雪芬律師
- 被告
- 程萬遠
- 訴訟代理人
- 何謹言
- 訴訟代理人
- 林合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魏憶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三二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10,678,930元,但被告抗辯:系爭支票係被告為擔保泰國商創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利公司)依買賣契約給付貨款,所預先開立之貨款保證票據,但原告交付創利公司之商品有瑕疵,原告允諾創利公司以折讓貨款之方式彌補創利公司所受損害,創利公司另訴一部請求原告賠償29,649,421元,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6號判決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32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創利公司已移轉1500萬元債權予被告,被告得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部分主張抵銷等語。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32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