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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335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335號

原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高津商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系爭櫃位(即坐落於臺南市○○路118號成大商場,編號B-03櫃位)之交易現值,並連同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玖仟陸佰陸拾玖元部分,一併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高津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返還租賃物及返還不當得利,惟均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請求返還租賃物之標的物現值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就其請求返還租賃物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並補繳其應納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335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