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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71號

給付月租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71號

原告
合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大台北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月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合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乙○○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法定代理人應承受其訴訟,並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告合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龔代煌,嗣於民國99年7 月12日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乙○○,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足稽,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命乙○○承受,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71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月租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