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24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2462號
- 上訴人
-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束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萬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78,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