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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246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2462號

上訴人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束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萬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78,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2462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