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4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442號
- 聲請人
- 八達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立和
上列聲請人因與兩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億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442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兩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億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