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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036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周政達趙文卿江翠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20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蘇清號
即被告
黃連惠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傅文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3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有關「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41號」部分,更正為「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41、56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案由欄,有關「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41號」部分,應為「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41、56號」之誤,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江翠萍

書記官 王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036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