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03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20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清號
- 即被告
- 黃連惠
-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傅文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3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有關「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41號」部分,更正為「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41、56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案由欄,有關「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41號」部分,應為「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41、56號」之誤,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