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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4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魏新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4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仲轅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仲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仲轅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3928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915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17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二罪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1530號定其應執行刑為7年10 月確定,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26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本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2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4年5月12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應付保護管束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960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魏新國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43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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