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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5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魏新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85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錦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錦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受刑人洪錦震因毒品危害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期係99年11月19日,原聲請附表誤載為100年11月19日,應予補正)。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魏新國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54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