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4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雅貞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雅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雅貞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785號判處有期徒刑 3年確定,於99年4月6日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應付保護管束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64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