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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021號

不服延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周政達許永煌趙文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021號

抗告人
即被告
林志峰

上列抗告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7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被告林志峰因犯強盜等罪嫌,經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於民國100年3月24日裁定羈押抗告人2月在案。茲據於100年8月18日訊問後,認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爰自100年8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查本件裁定抗告人自100年8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然送達裁定時間為100年8月26日,已逾期2日,依上開法理,應視為撤銷羈押云云。

三、按延長羈押之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延長羈押之裁定,如已當庭宣示者,即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至裁定正本何時送達於被告,並不影響於已經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最高法院90年臺抗字第451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因強盜等犯罪嫌疑重大等情,經原審自100年3月24日裁定羈押,復自100年6月24日、100年8月24日分別延長羈押2個月,該次延長羈押至100年10月23日即屆滿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惟原審法院於100年8月18日提訊被告,合議庭當庭宣示:「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延長羈押之必要,被告林志峰應從100年8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有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79頁),是原審於抗告人羈押期間屆滿前,已提訊抗告人,對其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依上開說明,於宣示時即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裁定正本於100年8月26日始送達於抗告人,並不影響已經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抗告人以原審法院於其羈押期間屆滿後,始送達裁定正本,依法視為撤銷羈押云云,指摘原裁定違法,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趙文卿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021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不服延長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