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0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文忠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文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忠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204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52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8年11月24日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應付保護管束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4日法授矯字第100012724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