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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1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葉騰瑞彭政章魏新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1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智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智傑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 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附表編號4至9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吳智傑受刑人因侵占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㈠如附表編號1至3各罪係在編號 1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編號4至9各罪,則在編號 1之罪判決確定後所犯,自不能與之定應執行刑。㈡惟編號4至9各罪係在附表編號4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另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認聲請應分㈠、㈡部分各為正當,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魏新國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17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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