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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88號

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葉騰瑞彭政章魏新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8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許銘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詐欺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0年度執聲字第1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銘洲犯詐欺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許銘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65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2年確定。受處分人於民國99 年5月1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1年6月餘,受刑人在執行期中,在所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043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0年11月16日泰訓所所輔字第1001101048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各一份可稽,爰聲請免除受處分人前揭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訟法第481條第1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 1項前段,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魏新國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88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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