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5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8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錦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錦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受刑人洪錦震因毒品危害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期係99年11月19日,原聲請附表誤載為100年11月19日,應予補正)。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