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2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鄧進義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鄧進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進義先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97年度簡字第3604號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97年簡字第34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96年度易字第308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96年度易字第2746號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上開罪刑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867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3年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2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97年 1月26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37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