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8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志福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0年執聲付字第1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志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 79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經同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13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 9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40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075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90號上訴駁回確定,嗣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1227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0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經同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13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月。於95年5月27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819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