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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8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789號
- 上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嘉鳳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廣澤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1541號,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調偵字第683 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高嘉鳳犯如附表一至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未扣案之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支票均沒收。
事實
一、高嘉鳳自民國(下同)96年4 月9 日起至99年2 月24日止,擔任弘光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王坤基,址設臺北縣土城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土城區○○○路○ 段129 巷8 號3 樓,以下簡稱弘光公司)會計,負責弘光公司應付帳款、出納、員工薪資之支付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高嘉鳳因欠缺金錢供賭博及家用,竟先後實行下列行為:
㈠分別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及業務侵占之犯意,先於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發票日前未久,利用支付弘光公司應付帳款及員工薪資時,取得該公司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整本空白支票之機會,未經弘光公司負責人王坤基同意,擅自從中撕取1 張空白支票,再至弘光公司神明桌右邊抽屜拿取弘光公司印章,另至王坤基之弟王坤誠之公事包內拿取王坤基之印章後,在上址弘公光司辦公室內,於自行撕取之支票發票人欄上盜蓋弘光公司及王坤基印文各1 枚,而偽造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由弘光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各1 張(詳細發票日、票面金額及票號均詳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復在附表一支票之背書欄簽署自己姓名,在附表二支票之背書欄蓋自己私章後,向付款人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兌領而行使,旋將取得之支票金額據為己有,花用殆盡,足以生損害於弘光公司、王坤基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對於支票提示人查核之正確性。
㈡分別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三、附表四所示發票日前未久,在弘公光司上址辦公室內,以上開相同手法偽造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由弘光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詳細發票日、票面金額及票號均詳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復分別持以上揭方法取得之王坤基或王坤誠之印章,在附表三所示支票之背書欄盜蓋王坤基印文1 枚,在附表四所示支票之背書欄盜蓋王坤誠之印文1 枚,偽造該表示王坤基、王坤誠對該支票負擔保付款責任之私文書後,持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向承辦職員兌領而行使前揭含有偽造背書之支票,旋將取得之支票金額據為己有,花用殆盡,足以生損害於弘光公司、王坤基、王坤誠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對於支票提示人查核之正確性。
㈢分別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及業務侵占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五所示發票日前未久,以相同手法偽造如附表五所示以弘光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詳細發票日、票面金額及票號均詳如附表五所示),持以支付向王江秀春購買玉器之款項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弘光公司、王坤基及王江秀春。
二、嗣於99年2 月22日,因王坤基要求高嘉鳳匯款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至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高嘉鳳向王坤基稱倘匯款前開金額將導致弘光公司營運資金不足,王坤基雖於翌
(23)日將匯款金額減為600 萬元,高嘉鳳仍遲未辦理,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弘光公司委由王坤誠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被告高嘉鳳、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準備期日,對於下列經本院調查之證據方法,均表示對證據能力不爭執,復於審判期日就本院提示之前揭證據方法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亦未就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亦無非法取供等不法情形,因認本案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撤銷改判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高嘉鳳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經核與證人即王坤基於警詢中、證人王坤誠於警詢、偵查時、證人王江秀春於偵查時、證人唐淑君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相符,且有同意書1 份、被告簽發之本票15紙、勞工保險卡、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弘光公司97年度至99年2 月銀行對帳單、弘光公司96年度至99年2 月會計清冊月報表各1 份、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支票正反面影本各1 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99年6 月1 日99土城字第1420990194號函暨所附交易明細1 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100 年9 月15日100 土城字第1421000330號函暨所附之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 份、永豐商業銀行土城分行100 年11月17日永豐銀土城分行(100)字第00017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1 份、證人唐淑君提出之便條紙1 紙、臺灣銀行土城分行100 年12月23日土城營密字第10050014271 號函暨函附之支票影本4 紙及弘光公司97年度至99年度之支票登記簿各1 本附卷可佐,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上訴人在支票背面偽造張某之署押,以為背書,其偽造支票背書,在票據法上係表示對支票負擔保責任之意思,為法律規定之文書,並非依習慣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而其此項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故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162號判例可資參照。又被告於上揭時間擔任弘光公司會計,負責弘光公司應付帳款、出納、員工薪資之支付等工作,業據證人王坤誠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且為被告高嘉鳳所不否認,其為從事業務之人。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及同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就犯罪事實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6 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分別盜蓋弘光公司、王坤基、王坤誠印文之行為,分為其偽造私文書或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而其分別偽造支票背書之私文書、行使偽造支票之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復分別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訛以弘光公司為發票人,偽造有價證券而先後行使之,本即含有詐欺之性質,亦不另論詐欺取財罪。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㈢所為,均係以一持偽造支票向付款銀行兌領而予侵占之行為,同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與業務侵占罪,另就犯罪事實㈡所為,均係以一持含偽造背書之偽造支票向付款銀行兌領而予侵占之行為,同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業務侵占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另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98號判例可資參照,且接續犯應自始基於同一之犯意,於同一或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實行,各自然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始足當之,而被告於原審審理中已供承:伊有需要的時候才會簽發,不是一次簽發的,伊一次都只有偽造1張,不會同時偽造2 張等語(原審卷第128 頁),再參以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支票之發票日期皆非同一,且自97年3 月至99年2 月,期間長達2 年,堪信被告於每次偽造有價證券之初始,皆係出自於不得已,而為應急所需始出此下策,尚不能料想下次必有相同之犯罪計畫,故被告於附表一至附表五各次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犯意各別,實已彰彰甚明,其偽造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支票之犯行,犯意既非同一,亦非於同時或密切接近之時間實行,各行為之獨立性已非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非難以分開,刑法評價上自不宜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不應論以接續犯,公訴人及辯護人認被告所為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偽造有價證券罪行云云,尚有未洽,從而,被告所犯多次偽造有價證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原判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附表三合計金額應為3,995,000 元,乃原判決誤為395,000 元,已有未洽;又本件被害金額高達9,016,030 元,迄今被告對於告訴人之損害,未有任何賠償,原判決似有輕縱之虞,檢察官提起上訴,指摘及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雖前無犯罪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惟其擔任弘光公司會計,利用告訴人公司負責人王坤基對其信任,竟恣意妄為,屢次偽造弘光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而予侵占,所為已危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弘光公司、王坤基、王坤誠蒙受財產上之損害,甚為不該,又被告雖於事發後簽立同意書,承諾分期清償所侵占金額,然卻未按期清償,此據告訴代理人王坤誠供述明白,兼衡其犯罪行為之手段、偽造票面金額、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 條定有明文。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偽造支票原本共111 紙,固均未扣案,惟無積極證據證明確已滅失,自應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嘉鳳擔任弘光公司會計,負責弘光公司應付帳款及員工薪資之支付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被告因欠缺金錢供賭博及家用,竟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及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六所示發票日前未久,以上開相同手法偽造如附表六所示票面金額及票號之支票,復在支票之背書欄蓋自己私章後,持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即支票付款人),向承辦職員提示兌現而行使之,使承辦職員交付如附表六所示票面金額之款項予高嘉鳳,足以生損害於弘光公司、王坤基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對於支票提示人查核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及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著有30年度上字第816 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參。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證人王坤誠於偵查中之證述、勞工保險卡1 紙、弘光公司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1 份、附表六所示支票正反面影本各1 份、同意書1 紙、被告簽立之支票影本15紙、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1 份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弘光公司確有簽發如附表六所示支票,且有弘光公司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1 份、附表六所示支票正反面影本各1 紙附卷可佐,堪信為真實;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偽造附表六所示支票後侵占入己等犯行,辯稱:附表六所示支票,均係弘光公司簽發後用以作為零用金、繳納車輛稅捐、保險費、薪資、股東紅利、交際費、年終提領等支出,並非伊偽造支票後予以侵占等語,辯護人則辯稱:附表六編號5-11、
13、17所示支票業據告訴代理人王坤誠不否認係用於弘光公司業務支出,自難認係被告所偽造後侵占,至附表六編號1-4 、12、14-16 所示支票之支出用途,業經登記於弘光公司支票登記簿上,且被告已坦承偽造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支票,且未將上揭支票金額虛偽記載於支票登記簿上,致弘光公司未能察覺被告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因而上述已載明使用及其用途之支票,是否為被告無權簽發,並於兌領後侵吞入己,誠非無疑;況告訴代理人王坤誠固指述被告於支票登記簿上之記載不見得實在,而認定上揭支票為被告所偽造,然卻未能提出弘光公司完整帳目資料以實其說,在未有其他相關帳冊資料可供查對之狀況下,顯難以告訴代理人空言被告於支票登記簿上之記載不實,遽以認定上揭支票為被告所偽造後侵占入己,故此部分請為無罪之諭知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上揭時間擔任弘光公司會計,平日會將弘光公司簽發支票之時間、支出用途、票據金額記載於弘光公司各年度支票登記簿內,而附表六編號1 至16所示支票係分別登記為現金支出(編號1 、3 、4 、12、15)、車稅(編號2 )、保險費(編號5 、7 、9 、11)、薪資(編號6 、13)、其他支出(編號8 )、股東紅利(編號10)、交際費(編號14)、年終提領(編號16)等情,有弘光公司98年度、99年度支票登記簿2 本附卷可參,又附表六編號5-7 、9-11、13所示支票確實係用於支付弘光公司保險費、薪資等業務支出,另編號8 所示支票,係弘光公司所簽發用以匯款予客戶陳浩源等情,此為告訴代理人王坤誠於本院審理中所不爭執(原審卷第123 頁),並有跨行匯款申請書1 份附卷可稽(原審卷第65頁),堪信附表六編號5-
11、13所示支票係弘光公司所簽發用於業務支出,顯非被告所偽造後侵占入己;至附表六編號1-4 、12、14-16 所示支票,雖經告訴代理人王坤誠認定被告於支票登記簿上之用途記載均為虛偽,而認係被告所偽造,然並無證據證明上揭支票確為被告所偽造,且衡情,被告擔任弘光公司會計所記載於支票登記簿內容,或有遭弘光公司負責人隨時查核之可能,故被告平日當不至於在該支票登記簿為不實之記載,以增加自己遭查核發現偽造支票犯行之機會,況被告所偽造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支票多達111 張,然卻僅於弘光公司支票登記簿上虛偽記載上揭編號1-4 、12、14-16 所示支票等寥寥幾筆支出內容,亦有悖於常情,故亦難僅以告訴代理人王坤誠空言上揭支票登記簿上之記載係被告事後虛偽登載云云,遽認附表六編號1-4 、12、14-16 所示支票確係被告所偽造並據以兌現侵占。
(二)附表六編號17所示支票,係用以同時支付弘光公司健保費17,121元、98年5 月份勞工退休金11,768元及98年勞工保險費19,143元,此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100 年9月15日100 土城字第1421000330號函暨函附之健保費用繳款單、勞工退休金繳款單、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各1份在卷可憑(原審卷第64、66-68 頁),告訴代理人王坤誠於原審審理中亦不否認該支票確係用於弘光公司業務支出,堪信上揭支票確非被告所偽造並據以兌現侵占。
(三)綜上,依公訴人提出之證據,客觀上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附表六所示弘光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係被告偽造並據以兌現侵占之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有何此部分犯行,揆諸首揭說明,本應為無罪諭知,惟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上揭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01 條第1 項、第210 條、第216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205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第1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 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發票日 │金額(新 │ 票號 │主文 │ │ │ │臺幣/元)│ │ │ ├──┼───────┼────┼───────┼──────────────────┤ │ 1 │ 97年10月24日│ 3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2 │ 98年5月15日 │ 5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3 │ 98年5月20日 │ 5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合計金額:130,000 元 附表二 ┌──┬───────┬────┬───────┬──────────────────┐ │編號│ 發票日 │金額(新 │ 票 號 │主 文 │ │ │ │臺幣/元)│ │ │ ├──┼───────┼────┼───────┼──────────────────┤ │ 1 │ 97年3月5日 │ 4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2 │ 97年3月10日 │ 5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3 │ 97年3月17日 │ 4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4 │ 97年3月25日 │10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5 │ 97年4月7日 │10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6 │ 97年4月25日 │ 5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7 │ 97年5月5日 │ 5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8 │ 97年5月8日 │ 2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9 │ 97年5月15日 │ 3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10 │ 97年6月3日 │ 3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11 │ 97年6月5日 │ 4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12 │ 97年7月25日 │ 6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13 │ 97年8月11日 │ 15,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14 │ 97年8月25日 │10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15 │ 97年8月27日 │ 5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16 │ 97年9月22日 │ 3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17 │ 97年9月26日 │ 3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18 │ 97年10月28日│ 3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19 │ 97年11月5日 │12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起訴書誤載為│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97年11月15日)│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20 │ 97年11月13日│ 2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21 │ 97年11月20日│ 3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22 │ 97年12月5日 │10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23 │ 97年12月11日│ 5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24 │ 97年12月16日│ 6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25 │ 97年12月29日│ 2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26 │ 98年1月20日 │ 2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27 │ 98年1月23日 │20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28 │ 98年2月5日 │20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29 │ 98年2月16日 │ 3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30 │ 98年2月20日 │10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31 │ 98年2月26日 │10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32 │ 98年4月29日 │20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33 │ 98年5月5日 │ 6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34 │ 98年5月7日 │ 50,000 │ AY461045l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35 │ 98年5月26日 │ 65,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36 │ 98年6月4日 │15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37 │ 98年6月11日 │ 5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38 │ 98年6月18日 │ 5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39 │ 98年7月23日 │ 45,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40 │ 98年8月5日 │ 7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41 │ 98年8月20日 │ 25,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42 │ 98年9月3日 │10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43 │ 98年9月7日 │150,03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44 │ 98年9月10日 │ 3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45 │ 98年9月11日 │ 5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46 │ 98年9月18日 │ 5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47 │ 98年10月5日 │ 5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48 │ 98年10月14日│ 3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49 │ 98年1l月5日 │15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50 │ 98年11月10日│ 6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51 │ 98年1l月10日│ 7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52 │ 98年11月19日│ 4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53 │ 98年11月30日│ 5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54 │ 98年12月4日 │10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55 │ 98年12月7日 │ 5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56 │ 98年12月10日│ 3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57 │ 98年12月23日│ 3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58 │ 99年1月5日 │10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59 │ 99年1月11日 │ 3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60 │ 99年1月29日 │ 2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61 │ 99年2月5日 │15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62 │ 99年2月12日 │23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合計金額:4,250,030 元 附表三 ┌──┬───────┬────┬───────┬──────────────────┐ │編號│ 發票日 │金額(新 │ 票 號 │主 文 │ │ │ │臺幣/元)│ │ │ ├──┼───────┼────┼───────┼──────────────────┤ │ 1 │ 97年3月28日 │13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2 │ 97年4月30日 │ 5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3 │ 97年5月26日 │10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4 │ 97年6月9日 │ 5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5 │ 97年6月19日 │10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6 │ 97年6月27日 │10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7 │ 97年6月30日 │10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8 │ 97年7月8日 │10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9 │ 97年7月23日 │ 5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10 │ 97年7月30日 │10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11 │ 97年8月5日 │15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12 │ 97年8月11日 │15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13 │ 97年8月20日 │ 5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14 │ 97年9月1日 │ 85,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15 │ 97年9月3日 │10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16 │ 97年9月9日 │ 5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17 │ 97年9月15日 │20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18 │ 97年10月1日 │ 6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19 │ 97年10月8日 │15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20 │ 97年10月13日│ 5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21 │ 97年10月21日│10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22 │ 97年11月10日│10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23 │ 97年ll月17日│10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24 │ 97年11月28日│10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25 │ 97年12月23日│10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26 │ 98年1月5日 │15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27 │ 98年2月9日 │20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28 │ 98年3月5日 │15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29 │ 98年3月12日 │10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30 │ 98年3月25日 │20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31 │ 98年4月8日 │13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32 │ 98年4月15日 │15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33 │ 98年4月23日 │ 6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34 │ 98年6月23日 │ 4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35 │ 98年7月2日 │10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36 │ 98年7月9日 │10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37 │ 98年7月3l日 │ 5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38 │ 98年10月2日 │10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39 │ 98年10月7日 │ 4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合計金額:3,995,000 元 附表四 ┌──┬───────┬────┬───────┬──────────────────┐ │編號│ 發票日 │金額(新 │ 票 號 │主 文 │ │ │ │臺幣/元)│ │ │ ├──┼───────┼────┼───────┼──────────────────┤ │ 1 │ 97年7月18日 │100,000 │ AV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2 │ 98年8月28日 │10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3 │ 98年9月25日 │ 35,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4 │ 98年10月20日│ 3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5 │ 98年10月27日│ 40,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合計金額:305,000 元 附表五 ┌──┬───────┬────┬───────┬──────────────────┐ │編號│ 發票日 │金額(新 │ 票 號 │主 文 │ │ │ │臺幣/元)│ │ │ ├──┼───────┼────┼───────┼──────────────────┤ │ 1 │ 97年12月15日│197,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 2 │ 98年12月3l日│139,000 │ AY0000000 │高嘉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如左列│ │ │ │ │ │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 └──┴───────┴────┴───────┴──────────────────┘ 合計金額:336,000 元 附表六 ┌──┬───────┬────┬───────┐ │編號│ 發票日 │金額(新 │ 票 號 │ │ │ │臺幣/元)│ │ ├──┼───────┼────┼───────┤ │ 1 │ 97年3月5日 │ 10,000 │ AV0000000 │ ├──┼───────┼────┼───────┤ │ 2 │ 97年4月1日 │ 30,040 │ AV0000000 │ ├──┼───────┼────┼───────┤ │ 3 │ 97年5月7日 │ 15,000 │ AV0000000 │ ├──┼───────┼────┼───────┤ │ 4 │ 97年5月26日 │ 15,000 │ AV0000000 │ ├──┼───────┼────┼───────┤ │ 5 │ 97年5月30日 │ 43,099 │ AV0000000 │ ├──┼───────┼────┼───────┤ │ 6 │ 97年9月19日 │ 59,980 │ AV0000000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97年9 月22日)│ │ │ ├──┼───────┼────┼───────┤ │ 7 │ 97年10月30日│ 43,837 │ AV0000000 │ ├──┼───────┼────┼───────┤ │ 8 │ 97年12月8日 │112,480 │ AY0000000 │ ├──┼───────┼────┼───────┤ │ 9 │ 97年12月31日│ 41,179 │ AY0000000 │ ├──┼───────┼────┼───────┤ │ 10 │ 98年1月9日 │ 44,322 │ AY0000000 │ ├──┼───────┼────┼───────┤ │ 11 │ 98年2月27日 │ 44,215 │ AY0000000 │ ├──┼───────┼────┼───────┤ │ 12 │ 98年3月5日 │ 10,000 │ AY0000000 │ ├──┼───────┼────┼───────┤ │ 13 │ 98年4月2日 │ 51,949 │ AY0000000 │ ├──┼───────┼────┼───────┤ │ 14 │ 98年4月23日 │ 70,000 │ AY0000000 │ ├──┼───────┼────┼───────┤ │ 15 │ 98年11月4日 │ 17,000 │ AY0000000 │ ├──┼───────┼────┼───────┤ │ 16 │ 99年2月12日 │ 80,000 │ AY0000000 │ ├──┼───────┼────┼───────┤ │ 17 │ 98年7月31日 │ 48,032 │ AY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