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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090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王復生李釱任遲中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090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鄧豔芳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9月10日所為之裁定( 101年度撤緩字第8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抗告人即受刑人鄧豔芳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於民國101年 1月31日以101年度士簡字第30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於同年3月12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01年 2月間某日,因另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同法院內湖簡易於同年 4月27日以101年度湖簡字第149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二十日,並於同年6月6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甫因在臺北市○○區○○路23號士林夜市攤位上陳列販售仿冒商標之商品,經法院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竟又於該案判決尚未確定前,又購入仿冒商標之商品,在同路24號之同夜市攤位陳列販售,足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士簡字第30號簡易判決對其所為之緩刑宣告,確實有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聲請意旨洵屬有據,爰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1款之規定,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三、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判處拘役三十日,受刑人已於該案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因違反商標法之商品到處均有陳列,受刑人誤認為係得合法陳列販售之商品,而於不知情之情況下,再次陳列販售違反商標法之商品,受刑人亦再次與被害人和解,所付出的和解金額遠超過受刑人販出商品所得之報酬。請求法院念及受刑人家庭困苦的份上,銷銷原裁定,准予受刑人維持上開緩刑之宣告云云。

四、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並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同條第 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五、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審以101 年度士簡字第30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於101年3月12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受上開緩刑前即101年2月間某日,再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審於 101年4月27日以101年度湖簡字第149 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二十日,並於同年6月6日確定等情,有前開案號刑事判決二份(見101年度執聲字第1272 號卷第2頁至第7頁)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準此,受刑人原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並經原審判處拘役三十日後,在判決尚未確定前,竟又故意再犯相同性質之違反商標法案件,而受拘役二十日之宣告,揆其所犯前、後二案件,均屬故意違反商標法案件,犯罪行為相同,且犯罪時間相隔短暫,衡其於前案經查獲後,歷經警詢、偵訊之過程,非但未記取教訓,竟在受判決後(確定前)再犯同類案件,惡性非輕,足認前案緩刑宣告實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原審裁定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應予以撤銷,其裁量符合目的性,並無違誤之處。受刑人空言否認故意再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提起抗告,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撤銷緩刑不當,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遲中慧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090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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