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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437號

不服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郭雅美李麗珠洪于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437號

抗告人
張士莊

上列被告因不服羈押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案由欄第二行「101年度訴字第892號」,應更正為「100年度訴字第892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案由欄有關原審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92號」係屬誤植,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洪于智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437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不服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