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9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9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麗嬌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麗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87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168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16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2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62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