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蔚山
- 選任辯護人
- 葉建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判決(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蔚山普通背信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5款定有明文。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林蔚山犯普通背信罪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5款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對本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判決表示不服,全部提起上訴,惟其中普通背信罪部分,要屬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是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