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6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建中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欄第16行「99年1月29日」與第17行「99年2月5日」
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99年12月29日」、「100年1月5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事實欄第16行「99年1月29日」與第17行「99年2月5 日」之記載,係屬誤載,應分別更正為「99年12月29日」、「100年1月5日」,依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