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43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437號
- 抗告人
- 張士莊
上列被告因不服羈押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案由欄第二行「101年度訴字第892號」,應更正為「100年度訴字第892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案由欄有關原審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92號」係屬誤植,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