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6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6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鴻銘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鴻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514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7年6月10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63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