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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1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黃瑞華陳恒寬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1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政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農會法、詐欺罪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政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⑴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選易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本院以100年度選上易字第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⑵其另犯詐欺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7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9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確定。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緩撤字第23號撤銷緩刑確定。上開⑴⑵之罪並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331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19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2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44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陳恒寬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18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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