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許宗和沈君玲趙功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蔚山
選任辯護人
葉建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判決(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蔚山普通背信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5款定有明文。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林蔚山犯普通背信罪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5款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對本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判決表示不服,全部提起上訴,惟其中普通背信罪部分,要屬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是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趙功恆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