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1 分鐘讀完全文 17,2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2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蘇素娥王偉光宋松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32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建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建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倘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應為新舊法比較 (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受刑人蔡建祥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附表編號一、二、四至二十一之罪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 2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合先敘明。

二、查受刑人蔡建祥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業經受刑人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有刑事聲請狀 1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一                    │二                    │三                    │四                    │
├────┼───────────┼───────────┼───────────┼───────────┤
│罪    名│竊盜                  │誣告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5年8月        │
│        │                      │徒刑2月               │                      │                      │
├────┼───────────┼───────────┼───────────┼───────────┤
│犯罪日期│94年4月23日起至同年月 │92年4月29日           │92年至95年9月1日      │94年11月27日          │
│        │29日                  │                      │                      │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572號     │                      │95年度偵字第4023號    │95年度偵字第3375號    │
├─┬──┼───────────┼───────────┼───────────┼───────────┤
│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77號    │同左                  │95年度訴字第514號     │99年度上更㈠字第149號 │
│實├──┼───────────┼───────────┼───────────┼───────────┤
│審│判決│96年5月8日            │同左                  │96年1月29日           │100年12月2日          │
│  │日期│                      │                      │                      │                      │
├─┼──┼───────────┼───────────┼───────────┼───────────┤
│確│法院│同上                  │同左                  │同上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左                  │同上                  │102年度台上字第1258號 │
│決├──┼───────────┼───────────┼───────────┼───────────┤
│  │確定│96年6月7日            │同左                  │96年2月15日           │102年3月28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㈠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050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  刑6年11月。                                                                                 │
│        │㈡編號四至二十五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149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 │
│        │  徒刑13年。                                                                                  │
└────┴───────────────────────────────────────────────┘
┌────┬───────────┬───────────┬───────────┬───────────┐
│編    號│五                    │六                    │七                    │八                    │
├────┼───────────┼───────────┼───────────┼───────────┤
│罪    名│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年8月        │有期徒刑5年8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
├────┼───────────┼───────────┼───────────┼───────────┤
│犯罪日期│94年12月8日           │95年1月9日            │95年5月中旬起至95年6月│編號七後之95年5月中旬 │
│        │                      │                      │間某日                │起至95年6月間某日     │
├────┼───────────┼───────────┼───────────┼───────────┤
│偵查機關│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年度案號│                      │                      │                      │                      │
├─┬──┼───────────┼───────────┼───────────┼───────────┤
│最│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後├──┼───────────┼───────────┼───────────┼───────────┤
│事│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實├──┼───────────┼───────────┼───────────┼───────────┤
│審│判決│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
├─┼──┼───────────┼───────────┼───────────┼───────────┤
│確│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定├──┼───────────┼───────────┼───────────┼───────────┤
│判│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決├──┼───────────┼───────────┼───────────┼───────────┤
│  │確定│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
├─┴──┼───────────┴───────────┴───────────┴───────────┤
│備    註│編號四至二十五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149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        │刑13年。                                                                                      │
└────┴───────────────────────────────────────────────┘
┌────┬───────────┬───────────┬───────────┬───────────┐
│編    號│九                    │十                    │十一                  │十二                  │
├────┼───────────┼───────────┼───────────┼───────────┤
│罪    名│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
├────┼───────────┼───────────┼───────────┼───────────┤
│犯罪日期│編號八後之95年5月中旬 │編號九後之95年5月中旬 │編號十後之95年5月中旬 │編號十一後之95年5月中 │
│        │起至95年6月間某日     │起至95年6月間某日     │起至95年6月間某日     │旬起至95年6月間某日   │
├────┼───────────┼───────────┼───────────┼───────────┤
│偵查機關│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年度案號│                      │                      │                      │                      │
├─┬──┼───────────┼───────────┼───────────┼───────────┤
│最│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後├──┼───────────┼───────────┼───────────┼───────────┤
│事│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實├──┼───────────┼───────────┼───────────┼───────────┤
│審│判決│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
├─┼──┼───────────┼───────────┼───────────┼───────────┤
│確│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定├──┼───────────┼───────────┼───────────┼───────────┤
│判│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決├──┼───────────┼───────────┼───────────┼───────────┤
│  │確定│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
├─┴──┼───────────┴───────────┴───────────┴───────────┤
│備    註│編號四至二十五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149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        │刑13年。                                                                                      │
└────┴───────────────────────────────────────────────┘
┌────┬───────────┬───────────┬───────────┬───────────┐
│編    號│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
├────┼───────────┼───────────┼───────────┼───────────┤
│罪    名│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
├────┼───────────┼───────────┼───────────┼───────────┤
│犯罪日期│編號十二後之95年5月中 │編號十三後之95年5月中 │編號十四後之95年5月中 │編號十五後之95年5月中 │
│        │旬起至95年6月間某日   │旬起至95年6月間某日   │旬起至95年6月間某日   │旬起至95年6月間某日   │
├────┼───────────┼───────────┼───────────┼───────────┤
│偵查機關│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年度案號│                      │                      │                      │                      │
├─┬──┼───────────┼───────────┼───────────┼───────────┤
│最│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後├──┼───────────┼───────────┼───────────┼───────────┤
│事│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實├──┼───────────┼───────────┼───────────┼───────────┤
│審│判決│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
├─┼──┼───────────┼───────────┼───────────┼───────────┤
│確│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定├──┼───────────┼───────────┼───────────┼───────────┤
│判│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決├──┼───────────┼───────────┼───────────┼───────────┤
│  │確定│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
├─┴──┼───────────┴───────────┴───────────┴───────────┤
│備    註│編號四至二十五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149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        │刑13年。                                                                                      │
└────┴───────────────────────────────────────────────┘
┌────┬───────────┬───────────┬───────────┬───────────┐
│編    號│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
├────┼───────────┼───────────┼───────────┼───────────┤
│罪    名│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
├────┼───────────┼───────────┼───────────┼───────────┤
│犯罪日期│95年6月22日           │95年6月24日           │95年6月26日           │95年6月28日           │
│        │                      │                      │                      │                      │
├────┼───────────┼───────────┼───────────┼───────────┤
│偵查機關│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年度案號│                      │                      │                      │                      │
├─┬──┼───────────┼───────────┼───────────┼───────────┤
│最│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後├──┼───────────┼───────────┼───────────┼───────────┤
│事│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實├──┼───────────┼───────────┼───────────┼───────────┤
│審│判決│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
├─┼──┼───────────┼───────────┼───────────┼───────────┤
│確│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定├──┼───────────┼───────────┼───────────┼───────────┤
│判│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決├──┼───────────┼───────────┼───────────┼───────────┤
│  │確定│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
├─┴──┼───────────┴───────────┴───────────┴───────────┤
│備    註│編號四至二十五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149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        │刑13年。                                                                                      │
└────┴───────────────────────────────────────────────┘
┌────┬───────────┬───────────┬───────────┬───────────┐
│編    號│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
├────┼───────────┼───────────┼───────────┼───────────┤
│罪    名│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
├────┼───────────┼───────────┼───────────┼───────────┤
│犯罪日期│95年6月29日           │95年7月6日            │95年7月10日           │95年7月27日           │
│        │                      │                      │                      │                      │
├────┼───────────┼───────────┼───────────┼───────────┤
│偵查機關│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年度案號│                      │                      │                      │                      │
├─┬──┼───────────┼───────────┼───────────┼───────────┤
│最│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後├──┼───────────┼───────────┼───────────┼───────────┤
│事│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實├──┼───────────┼───────────┼───────────┼───────────┤
│審│判決│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
├─┼──┼───────────┼───────────┼───────────┼───────────┤
│確│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定├──┼───────────┼───────────┼───────────┼───────────┤
│判│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決├──┼───────────┼───────────┼───────────┼───────────┤
│  │確定│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
├─┴──┼───────────┴───────────┴───────────┴───────────┤
│備    註│編號四至二十五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149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        │刑13年。                                                                                      │
└────┴───────────────────────────────────────────────┘
┌────┬───────────┬───────────┬───────────┬───────────┐
│編    號│二十五                │                      │                      │                      │
├────┼───────────┼───────────┼───────────┼───────────┤
│罪    名│貪污治罪條例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年4月        │                      │                      │                      │
├────┼───────────┼───────────┼───────────┼───────────┤
│犯罪日期│95年9月8日            │                      │                      │                      │
├────┼───────────┼───────────┼───────────┼───────────┤
│偵查機關│同左                  │                      │                      │                      │
│年度案號│                      │                      │                      │                      │
├─┬──┼───────────┼───────────┼───────────┼───────────┤
│最│法院│同左                  │                      │                      │                      │
│後├──┼───────────┼───────────┼───────────┼───────────┤
│事│案號│同左                  │                      │                      │                      │
│實├──┼───────────┼───────────┼───────────┼───────────┤
│審│判決│同左                  │                      │                      │                      │
│  │日期│                      │                      │                      │                      │
├─┼──┼───────────┼───────────┼───────────┼───────────┤
│確│法院│同左                  │                      │                      │                      │
│定├──┼───────────┼───────────┼───────────┼───────────┤
│判│案號│同左                  │                      │                      │                      │
│決├──┼───────────┼───────────┼───────────┼───────────┤
│  │確定│同左                  │                      │                      │                      │
│  │日期│                      │                      │                      │                      │
├─┴──┼───────────┴───────────┴───────────┴───────────┤
│備    註│編號四至二十五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149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        │刑13年。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24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