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2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32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建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建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倘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應為新舊法比較 (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受刑人蔡建祥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附表編號一、二、四至二十一之罪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 2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合先敘明。
二、查受刑人蔡建祥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業經受刑人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有刑事聲請狀 1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一 │二 │三 │四 │ ├────┼───────────┼───────────┼───────────┼───────────┤ │罪 名│竊盜 │誣告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5年8月 │ │ │ │徒刑2月 │ │ │ ├────┼───────────┼───────────┼───────────┼───────────┤ │犯罪日期│94年4月23日起至同年月 │92年4月29日 │92年至95年9月1日 │94年11月27日 │ │ │29日 │ │ │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572號 │ │95年度偵字第4023號 │95年度偵字第3375號 │ ├─┬──┼───────────┼───────────┼───────────┼───────────┤ │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77號 │同左 │95年度訴字第514號 │99年度上更㈠字第149號 │ │實├──┼───────────┼───────────┼───────────┼───────────┤ │審│判決│96年5月8日 │同左 │96年1月29日 │100年12月2日 │ │ │日期│ │ │ │ │ ├─┼──┼───────────┼───────────┼───────────┼───────────┤ │確│法院│同上 │同左 │同上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左 │同上 │102年度台上字第1258號 │ │決├──┼───────────┼───────────┼───────────┼───────────┤ │ │確定│96年6月7日 │同左 │96年2月15日 │102年3月28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㈠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050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 刑6年11月。 │ │ │㈡編號四至二十五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149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 │ │ │ 徒刑13年。 │ └────┴───────────────────────────────────────────────┘ ┌────┬───────────┬───────────┬───────────┬───────────┐ │編 號│五 │六 │七 │八 │ ├────┼───────────┼───────────┼───────────┼───────────┤ │罪 名│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年8月 │有期徒刑5年8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 ├────┼───────────┼───────────┼───────────┼───────────┤ │犯罪日期│94年12月8日 │95年1月9日 │95年5月中旬起至95年6月│編號七後之95年5月中旬 │ │ │ │ │間某日 │起至95年6月間某日 │ ├────┼───────────┼───────────┼───────────┼───────────┤ │偵查機關│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年度案號│ │ │ │ │ ├─┬──┼───────────┼───────────┼───────────┼───────────┤ │最│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後├──┼───────────┼───────────┼───────────┼───────────┤ │事│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實├──┼───────────┼───────────┼───────────┼───────────┤ │審│判決│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 ├─┼──┼───────────┼───────────┼───────────┼───────────┤ │確│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定├──┼───────────┼───────────┼───────────┼───────────┤ │判│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決├──┼───────────┼───────────┼───────────┼───────────┤ │ │確定│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 ├─┴──┼───────────┴───────────┴───────────┴───────────┤ │備 註│編號四至二十五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149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 │刑13年。 │ └────┴───────────────────────────────────────────────┘ ┌────┬───────────┬───────────┬───────────┬───────────┐ │編 號│九 │十 │十一 │十二 │ ├────┼───────────┼───────────┼───────────┼───────────┤ │罪 名│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 ├────┼───────────┼───────────┼───────────┼───────────┤ │犯罪日期│編號八後之95年5月中旬 │編號九後之95年5月中旬 │編號十後之95年5月中旬 │編號十一後之95年5月中 │ │ │起至95年6月間某日 │起至95年6月間某日 │起至95年6月間某日 │旬起至95年6月間某日 │ ├────┼───────────┼───────────┼───────────┼───────────┤ │偵查機關│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年度案號│ │ │ │ │ ├─┬──┼───────────┼───────────┼───────────┼───────────┤ │最│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後├──┼───────────┼───────────┼───────────┼───────────┤ │事│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實├──┼───────────┼───────────┼───────────┼───────────┤ │審│判決│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 ├─┼──┼───────────┼───────────┼───────────┼───────────┤ │確│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定├──┼───────────┼───────────┼───────────┼───────────┤ │判│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決├──┼───────────┼───────────┼───────────┼───────────┤ │ │確定│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 ├─┴──┼───────────┴───────────┴───────────┴───────────┤ │備 註│編號四至二十五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149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 │刑13年。 │ └────┴───────────────────────────────────────────────┘ ┌────┬───────────┬───────────┬───────────┬───────────┐ │編 號│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 ├────┼───────────┼───────────┼───────────┼───────────┤ │罪 名│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 ├────┼───────────┼───────────┼───────────┼───────────┤ │犯罪日期│編號十二後之95年5月中 │編號十三後之95年5月中 │編號十四後之95年5月中 │編號十五後之95年5月中 │ │ │旬起至95年6月間某日 │旬起至95年6月間某日 │旬起至95年6月間某日 │旬起至95年6月間某日 │ ├────┼───────────┼───────────┼───────────┼───────────┤ │偵查機關│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年度案號│ │ │ │ │ ├─┬──┼───────────┼───────────┼───────────┼───────────┤ │最│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後├──┼───────────┼───────────┼───────────┼───────────┤ │事│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實├──┼───────────┼───────────┼───────────┼───────────┤ │審│判決│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 ├─┼──┼───────────┼───────────┼───────────┼───────────┤ │確│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定├──┼───────────┼───────────┼───────────┼───────────┤ │判│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決├──┼───────────┼───────────┼───────────┼───────────┤ │ │確定│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 ├─┴──┼───────────┴───────────┴───────────┴───────────┤ │備 註│編號四至二十五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149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 │刑13年。 │ └────┴───────────────────────────────────────────────┘ ┌────┬───────────┬───────────┬───────────┬───────────┐ │編 號│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 ├────┼───────────┼───────────┼───────────┼───────────┤ │罪 名│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 ├────┼───────────┼───────────┼───────────┼───────────┤ │犯罪日期│95年6月22日 │95年6月24日 │95年6月26日 │95年6月28日 │ │ │ │ │ │ │ ├────┼───────────┼───────────┼───────────┼───────────┤ │偵查機關│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年度案號│ │ │ │ │ ├─┬──┼───────────┼───────────┼───────────┼───────────┤ │最│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後├──┼───────────┼───────────┼───────────┼───────────┤ │事│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實├──┼───────────┼───────────┼───────────┼───────────┤ │審│判決│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 ├─┼──┼───────────┼───────────┼───────────┼───────────┤ │確│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定├──┼───────────┼───────────┼───────────┼───────────┤ │判│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決├──┼───────────┼───────────┼───────────┼───────────┤ │ │確定│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 ├─┴──┼───────────┴───────────┴───────────┴───────────┤ │備 註│編號四至二十五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149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 │刑13年。 │ └────┴───────────────────────────────────────────────┘ ┌────┬───────────┬───────────┬───────────┬───────────┐ │編 號│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 ├────┼───────────┼───────────┼───────────┼───────────┤ │罪 名│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 ├────┼───────────┼───────────┼───────────┼───────────┤ │犯罪日期│95年6月29日 │95年7月6日 │95年7月10日 │95年7月27日 │ │ │ │ │ │ │ ├────┼───────────┼───────────┼───────────┼───────────┤ │偵查機關│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年度案號│ │ │ │ │ ├─┬──┼───────────┼───────────┼───────────┼───────────┤ │最│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後├──┼───────────┼───────────┼───────────┼───────────┤ │事│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實├──┼───────────┼───────────┼───────────┼───────────┤ │審│判決│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 ├─┼──┼───────────┼───────────┼───────────┼───────────┤ │確│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定├──┼───────────┼───────────┼───────────┼───────────┤ │判│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決├──┼───────────┼───────────┼───────────┼───────────┤ │ │確定│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 ├─┴──┼───────────┴───────────┴───────────┴───────────┤ │備 註│編號四至二十五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149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 │刑13年。 │ └────┴───────────────────────────────────────────────┘ ┌────┬───────────┬───────────┬───────────┬───────────┐ │編 號│二十五 │ │ │ │ ├────┼───────────┼───────────┼───────────┼───────────┤ │罪 名│貪污治罪條例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年4月 │ │ │ │ ├────┼───────────┼───────────┼───────────┼───────────┤ │犯罪日期│95年9月8日 │ │ │ │ ├────┼───────────┼───────────┼───────────┼───────────┤ │偵查機關│同左 │ │ │ │ │年度案號│ │ │ │ │ ├─┬──┼───────────┼───────────┼───────────┼───────────┤ │最│法院│同左 │ │ │ │ │後├──┼───────────┼───────────┼───────────┼───────────┤ │事│案號│同左 │ │ │ │ │實├──┼───────────┼───────────┼───────────┼───────────┤ │審│判決│同左 │ │ │ │ │ │日期│ │ │ │ │ ├─┼──┼───────────┼───────────┼───────────┼───────────┤ │確│法院│同左 │ │ │ │ │定├──┼───────────┼───────────┼───────────┼───────────┤ │判│案號│同左 │ │ │ │ │決├──┼───────────┼───────────┼───────────┼───────────┤ │ │確定│同左 │ │ │ │ │ │日期│ │ │ │ │ ├─┴──┼───────────┴───────────┴───────────┴───────────┤ │備 註│編號四至二十五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149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 │刑13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