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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2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溫耀源張傳栗施俊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52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帝文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帝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帝文因搶奪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6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二月確定。於民國99年9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施俊堯

書記官 沈君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21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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