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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247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晴教曾淑華郭惠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2247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富麟
選任辯護人
文 聞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玉娟律師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律師
被告
沈柏勳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8143、9978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247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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