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21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蔡聰明崔玲琦林銓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219號

抗告人
范炎易
即受刑人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9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第419條明文定之。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范炎易(下稱抗告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原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並由臺灣臺北法院檢察署聲請原審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且該裁定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考。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首揭說明,自為5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103年11月15日起算,計至103年11月19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因抗告人係在監執行之人犯,於抗告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者,視為抗告期間內之抗告,從而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故必在抗告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抗告期間內之抗告;如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即不得視為合法抗告。然本件抗告人遲至103年12月4日始向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提出抗告狀,亦有該監獄收狀登記章及其所書寫抗告狀之日期在卷可稽,顯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林銓正

書記官 于耀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219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