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2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2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文清弘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文清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更(一)字第40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48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12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